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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梁璟房地产公司因被举报拖欠工资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被罚

    作者:admin发表时间:2023-08-12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李静) 近日,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关于青岛梁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案件。

      案件信息显示,青岛梁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91370200MA3U9L2H86,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升平路71号,法定代表人:王文。

      2023年4月26日,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李沧区重庆中路498号地块改造项目(中梁首府)1#--12#、S1楼项目未支付工人工资的事项。2023年6月9日,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项目建设单位青岛梁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该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调查询问。

      2023年6月13日,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单位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单位限期内改正,该单位仍未改正。2023年6月16日,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单位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单位可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单位未提出。2023年7月13日,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单位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据查询了解,7月21日,青岛梁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101150元,案号为(2023)鲁0213执2386号。

      天眼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由扬海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泽岩置业有限公司与烟台梁岳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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