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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半年度报告摘要

    作者:admin发表时间:2023-08-27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 鉴于公司事业部及子公司未完全达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其2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2. 因公司实施了2022年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回购价格由6.23元/股调整为3.89375元/股,回购数量由193,702股调整为309,922股。

      3. 本次24名激励对象的回购总金额为1,206,758.7875元,回购数量为309,922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775,447,635股的0.04%。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775,137,713股。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事业部及子公司未完全达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其2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实施了2022年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回购价格由6.23元/股调整为3.89375元/股,回购数量由193,702股调整为309,922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138人,向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346.83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44894.35万股的3%。其中首次授予1280.29万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的2.852%;预留66.5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的0.148%。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5年,解除限售期均为3年,限售期为24个月,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上限分别为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总数的1/3、1/3和1/3,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3、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通过公司OA内部系统及宣传栏张贴的方式公示了《关于对钢研高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的通知》,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4、2019年5月6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211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钢研高纳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钢研高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5、2019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6、2019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筹划过程中,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亦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7、2019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激励计划(草案)》涉及的激励对象中,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放弃39.21万股。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307.62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32人,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80.29万股调整为1241.08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28人调整为122人。公司确定以2019年5月24日为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12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241.08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后的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19年7月1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公司董事会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公司股权激励限售股已于2019年7月19日上市流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人数为121人,暂缓授予激励对象1人,由于本次激励对象尹法杰副总经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票(详见巨潮资讯网《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决定暂缓对尹法杰副总经理的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为121人,但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变,仍为122人。本次授予登记数量为12,250,800股,暂缓授予登记数量为160,000股。

      9、2020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韩光武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08,1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6.23元/股,回购总金额为673,463元。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2020年1月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公司董事会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公司股权激励限售股已于2020年1月9日上市流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人数为1人,为首次授予登记时暂缓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尹法杰副总经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为160,000股。

      11、2020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08,100股限制性股票。

      12、2020年3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1名离职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08,100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13、2020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0年4月22日为授予日,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66.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4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次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14、2020年5月2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公司董事会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公司预留部分股权激励限售股已于2020年5月25日上市流通。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为10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为66.5万股。

      15、2020年9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名激励对象范丽霞、李科敏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196,6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6.23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6、2020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7、2020年10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2名离职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6,600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18、2021年7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8名激励对象共计3,912,857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9、2021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鉴于公司12名激励对象未完全达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的考核目标且其中2名激励对象因考核不达标降级,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42,401股限制性股票和不满足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69,174股限制性股票,共计111,575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6.23元/股,回购总金额为695,112.25元。

      20、2021年9月27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1、2021年11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12名激励对象的111,575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22、2021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暂缓授予登记的1名激励对象的53,333股进行解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3、2022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6名激励对象荆书杰、周新萍等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2名激励对象陈卓、徐瀚因发生职务变更,需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此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8,168股;因激励对象授予日不同,故所对应的授予价格不同,其中荆书杰等7名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6.23元/股;激励对象韩玉红因授予的为首次预留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7.74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4、2022年4月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5、2022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共计183,336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6、2022年7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8名激励对象共计3,020,434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7、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暂缓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53,333股限制性股票予以解除限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和《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暂缓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时暂缓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53,333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8、2023年2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8名激励对象的288,168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29、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控股子公司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其25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此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14,156股;因激励对象授予日不同,故所对应的授予价格不同,其中28名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6.23元/股;1名激励对象因授予的为首次预留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7.74元/股,回购总金额为6,405,016.88元。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0、202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共计183,336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1、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配预案为,拟以2022年度权益分配预案披露日总股本485,668,9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2.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00,934,125.09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转增总股数不足1股的部分,按1股转增),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32、2023年6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29名激励对象的1,014,156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33、2023年7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2022年年度的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为:每10股送(转)6.000000股,派2.080000元(含税))。

      34、2023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7名激励对象共计3,520,208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5、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事业部及子公司未完全达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其24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实施了2022年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回购价格由6.23元/股调整为3.89375元/股,回购数量由193,702股调整为309,922股,本次24名激励对象的回购总金额为1,206,758.7875元,回购数量为309,922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除限售条件”中的“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项第“(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中规定: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部门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若事业部及分子公司业绩完成率小于50%,则在事业部及子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公司事业部及子公司未完全达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以公司实施公告披露当日总股本484,654,7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2.0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公司应对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五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缩股或配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因本次涉及回购注销的24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分红派息采取公司自派方式,由公司代为持有,未实际发放到24名激励对象账户中,因此本次回购价格仅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进行调整,无需因派送股票红利进行调整,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授予数量将参照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公司2022年权益分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成后,回购数量由193,702股调整为309,922股。

      综上所述,本次回购价格为3.89375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总股数为309,922股,回购总金额为 1,206,758.7875元。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至775,137,713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注:1、本表格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表为准。

      2、部分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由于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对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由于控股子公司和事业部未完全达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其2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对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审核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认为: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同意董事会对本次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作出相应调整,调整后,回购价格为3.89375元/股,回购数量为309,922股。此外,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事业部未完全达到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需对24名激励对象所持309,922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总金额为1,206,758.7875元。

      以上调整及回购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此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事宜,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履行相关程序,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经调整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事宜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4、《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之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子公司常州钢研极光增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极光”)拟进行增资扩股。公司持有钢研极光20%股权,关联方钢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投资”)持有钢研极光20%股权,公司和钢研投资拟使用自有资金同比例各向钢研极光增资不超过4000万元,共计增资不超过8000万元;股东大慧智盛(青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放弃本次增资,其他股东按评估价值及拟签订《增资协议》的约定进行增资。同时,钢研极光拟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本次各方(含新战略投资者)合计增资不超过2亿元。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对钢研极光的持股比例仍为20%,钢研极光仍为公司参股子公司,不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本次钢研极光拟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引入新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及最终交易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交易标的钢研极光为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向参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李晗、黄沙棘、曹爱军回避表决本议案,6名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该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为提升钢研极光客户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支持钢研极光发展并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参股子公司钢研极光拟进行增资扩股。公司持有钢研极光20%股权,钢研投资持有钢研极光20%股权,公司和钢研投资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分别向钢研极光增资不超过4000万元,共计增资不超过8000万元;股东大慧智盛(青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放弃本次增资,其他股东按评估价值及拟签订《增资协议》的约定进行增资。同时,钢研极光拟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本次各方(含新战略投资者)合计增资不超过2亿元。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对钢研极光的持股比例仍为20%,钢研极光仍为公司参股子公司,不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钢研投资系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标的钢研极光为公司与关联方钢研投资共同投资的参股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止,除已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外,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10幢等68幢-62幢368号

      8、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范围)

      3、 公司注册地址: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宜南路377号创新产业园23号厂房西侧一、二层

      8、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增材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金属制品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增材制造装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销售代理;技术推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钢研极光的资产总额为20,297万元,负债总额为18,029万元,净资产为2,028万元,截至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2,129万元,利润总额-740万元,净利润-740万元。

      本次增资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以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标的产权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由于本次增资事项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增资后的股权结构表将在后续进展公告中披露。

      根据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2023年8月17日出具的以2023年2月28日为基准日的《常州钢研极光增材制造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涉及的本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中天和[2023]评字第90070号),按照收益法评估结果,钢研极光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29,697.01万元。

      根据上述评估结果,本次公司增资钢研极光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认购价格约5.93元,出资形式为货币出资,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原则,基于对标的公司的技术情况、市场前景等进行综合判断后,按照评估结果确定。本次交易定价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司与关联方钢研投资进行同比例增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日,各方尚未就本次交易签署相关增资协议,公司将在董事会批准的增资金额范围内,签署相关增资协议。

      公司已将本次议案内容交给独立董事审阅并获得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此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向参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提升参股子公司客户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参股子公司优化资产结构,增加营运资金。本次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与公司、关联方及参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关系,具有充分独立性。本次评估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与关联方共同向参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钢研极光本次增资的目的是为提升钢研极光客户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支持钢研极光发展并补充流动资金,紧抓行业市场发展机会。同时,本次增资将优化钢研极光资本结构,保持稳健经营态势。本次增资后,公司扔持有钢研极光20%股权,钢研极光仍为公司参股子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本次增资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次增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钢研投资和钢研极光其他股东与钢研极光就本次增资事项已达成合作意向,但各方的《增资协议》尚未签署,具体内容将以各方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可能存在各方最终签署的《增资协议》部分条款与本公告相关内容不完全一致的情形。本次钢研极光拟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引入新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及最终交易价格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存在无投资者参与而流拍的风险。

      本次增资后,钢研极光的发展和相关投资回报依然会受到市场需求、竞争情况、研发成本、技术风险、政策风险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钢研极光存在项目进度及产品研发进度不及预期或失败的风险,同时存在商业化不及预期的风险,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公司本次增资出现投资减值或损失的风险。

      公司将随时关注本次参股子公司增资的后续进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2019年8月12日、2019年8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青岛钢研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青岛钢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钢研”)因业务发展的需要,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钢研”)签署了借款协议,向中国钢研申请总额2.5亿人民币的借款额度,公司按持股比例的50%为本次借款提供1.25亿元连带责任担保,另一股东钢研大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钢研大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大慧”)照持股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担保借款年利率为4.89%,借款利息按照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后按季度结算,该额度有效期五年。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借款及担保已履行四年,青岛钢研依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借款利息。

      自2020年以来,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逐步下调,银行亦积极出台金融支持政策,通过贷款利率进一步下浮纾解企业财务困难,而青岛钢研借款利率一直未调整。现青岛钢研借款即将到期,根据青岛钢研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及市场利率,参照目前5年期LPR,拟调整借款利率为3.50%(年化),借款利息按照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后按季度结算,公司持有青岛钢研50%股份,公司按持股的50%股权比例为其本次申请的借款进行关联担保,即为其中的1.25亿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余借款金额由青岛钢研的另一股东钢研大慧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该额度有效期五年。公司本次对青岛钢研的担保的借款用途为用于归还青岛钢研于2019年与中国钢研签订的2.5亿元的借款合同,担保形式为连带责任担保,青岛钢研就公司本次对其1.25亿元担保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不收取青岛钢研担保费用,本次签订的相关担保及反担保协议和文件不会新增公司为青岛钢研的担保。

      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李晗、黄沙棘、曹爱军回避表决本议案,6名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该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中国钢研为公司及钢研大慧的控股股东,青岛钢研系公司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法人,同时,青岛钢研为公司参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青岛钢研系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担保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关联担保事项涉及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钢铁研究学报(中英文版)》《冶金分析》《粉末冶金工业》《金属功能材料》《物理测试》《轧钢》出版发行(限分支机构经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一般经营项目: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及其计算机应用、电气传动及仪器仪表集成系统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工程承包、工程监理和设备成套;冶金与机械电子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机电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环保、能源及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材料、设备的研制、销售、工程承包;冶金分析测试技术及仪器仪表、设备的开发、销售;分析测试技术及仪器仪表、设备的开发、销售;进出口业务;投资业务;广告业务。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非证券类业务);资产管理(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公司为青岛钢研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提供关联担保,利率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定价公允、合理。本次关联担保协议及反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关联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钢研大慧、青岛钢研和中国钢研共同协商确定,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和青岛钢研共同协商确定,公司不收取担保费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后,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做出具体相关决定,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及反担保协议为准。

      本次担保是为保障青岛钢研资金筹措,推动其业务发展,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本次未收取青岛钢研担保费用,体现了公司对青岛钢研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用于归还青岛钢研于2019年与中国钢研签订的2.5亿元的借款合同,利率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定价公允、合理,青岛钢研另一股东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且青岛钢研就公司本次对其1.25亿元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确保参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本次签订相关的担保及反担保协议和文件不会新增公司为青岛钢研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与中国钢研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21,025.82万元;公司与青岛钢研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9.61万元。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从参股子公司经营发展出发,通过提供关联担保,保障青岛钢研资金筹措,推动其业务发展,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青岛钢研保持必要的周转资金,保持正常的经营,本次担保用于归还青岛钢研于2019年与中国钢研签订的2.5亿元的借款合同,不会新增公司为青岛钢研的担保,利率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定价公允、合理,青岛钢研另一股东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且青岛钢研就公司本次对其1.25亿元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已将本次议案内容交给独立董事审阅并获得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此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参股子公司青岛钢研向公司控股股东借款提供担保,是为保障青岛钢研资金筹措,推动其业务发展,降低融资成本,公司本次未收取青岛钢研担保费用,体现了公司对青岛钢研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用于归还青岛钢研于2019年与中国钢研签订的2.5亿元的借款合同,不会新增公司为青岛钢研的担保,利率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定价公允、合理,青岛钢研另一股东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且青岛钢研就公司本次对其1.25亿元担保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本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在审议此项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关联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关联担保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担保(含本次担保)总额为51,85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6.29%,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3、公司独立董事会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履职,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公司拟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监高责任险”)。具体情况如下:。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责任险方案框架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被保险人;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额、保费及保险合同相关其他条款;选择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商谈、修订、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处理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届满前办理续保或重新投保的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受益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将直接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钢研高纳”)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②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3年9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7日15:00深交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议案1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其中议案3涉及回避表决事项,相关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回避股东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附件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附件一)、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二),以便登记确认,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传线前送达或传真至本公司规划证券投资部,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线之前送达或传线、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南村19号公司规划证券投资部

      4、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并于会议前半小时到达会场办理参会手续。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三”。

      本公司(人)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人)出席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以投票方式代为行使表决权。本单位(本人)对表决事项若无具体指示的,代理人可自行行使表决权,后果均由本单位(本人)承担。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表决权自委托签署日起至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闭会时止。

      说明:请在议案各选项中,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栏中用“√”选择一项,多选无效。若无明确指示,代理人可自行投票。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本所数字证书”或“本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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