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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22半年度报告摘要

    作者:admin发表时间:2023-06-07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022年1月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对2021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计划募投项目中锂电池业务业务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进行变更,变更后拓邦惠州第二工业园项目的锂电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广东惠州”变更至“江苏南通”。该事项已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请查看公司于2022年1月8日、2022年1月25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1)2022年3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控股子公司分拆上市的议案》。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经过审慎考虑,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研控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控自动化”)筹划分拆上市事项,并授权公司及经营层启动分拆研控自动化上市的前期筹备工作。

      (2)2022年3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研控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研控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分拆子公司研控自动化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并于2022年3月26日披露了《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研控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关于分拆子公司上市的一般风险提示性公告》等与本次分拆相关的公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分拆事项出具了《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研控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之核查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财务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深圳研控自动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事先认可及独立意见。以上议案经2022年4月12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详细内容请查看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22日、2022年3月26日、2022年4月13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7月25日下午2:30以现场、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2年7月19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武永强先生主持,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的董事9名。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2022年7月27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刊登于2022年7月27日巨潮资讯网(),供投资者查阅。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2022年7月27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载于2022年7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

      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现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7.23元调整为7.18元。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以上议案发表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详见2022年7月27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关联董事郑泗滨、彭干泉、马伟回避表决,有表决权的非关联董事6人,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提升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重新修订本制度。

      修订后的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详见2022年7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5日下午3:30以现场、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2年7月19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戴惠娟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未发现参与2022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有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原“《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再融资类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 1842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公开发行了573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3,000,000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7,563,490.58元,募集资金净额565,436,509.42元。

      该次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3月13日全部到位,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9]48270001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65号)的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2,105,263股,面值为每股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1.4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1,049,999,998.2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3,152,929.49元(不含税金额),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6,847,068.71元。

      该次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10日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29460号”《验资报告》。

      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41,554.13万元。其中,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38,930.65万元,归还募集资金到位前投入的资金2,623.48万元。2022年6月30日,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5,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647.66万元(含利息收入)。

      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51,537.81万元。其中,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46,997.93万元,归还募集资金到位前投入的资金4,539.87万元。2022年6月30日,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47,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5,142.54万元(含利息收入)。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本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分别于2007年7月10日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07年第二次会议、并于2014年5月修订、2019年3月修订,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与监督等内容。

      公司2019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宁波拓邦智能控制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信建投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公司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惠州拓邦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中国银行深圳石岩支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信建投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2022年1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调整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拓邦惠州第二工业园项目”中锂电项目的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本次变更后,公司将通过对全资子公司南通拓邦尤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拓邦”)实缴注册资本的方式将募集资金划拨至南通拓邦银行账户,南通拓邦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用于拓邦南通工业园一期第一阶段项目。上市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南通拓邦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更好的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便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南通拓邦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注:账号00689的浦发银行深圳前海分行账户,为“拓邦华东地区运营中心”实施主体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账号00690的浦发银行深圳前海分行账户,为“拓邦华东地区运营中心”实施主体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拓邦智能控制有限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账号02377的浦发银行深圳前海分行账户,为“拓邦惠州第二工业园项目”实施主体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账号02369的浦发银行深圳前海分行账户,为“拓邦惠州第二工业园项目”实施主体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账号02811的浦发银行深圳前海分行账户,为“拓邦南通工业园一期第一阶段项目”实施主体本公司全资孙公司南通拓邦设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本年度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附表2)。

      本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违规情形。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1、2021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案)〉 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计不超过3,400万股限制性股票。

      2、2021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向1,250名激励对象授予3,4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21年10月15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OA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24日止。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1年10月26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参与资格条件。

      4、2021年11月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5、2021年11月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欧礼离职,王成、沈志文、田从辉等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拟授予欧礼、王成、沈志文、田从辉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后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400万股减少为3,395.10万股,激励对象人数由1,250名减少为1,246名;并确定2021年11月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246名激励对象授予3,395.1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鉴于公司董事会确认2021年11月2日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后,在股份登记前的资金缴纳过程中,因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李翔、余定国、卢远山等2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廖信猛、王曹、刘晓师等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1,246名减少为1,224名,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395.100万股减少为3,354.432万股。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1年12月17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完成了授予登记。

      8、2022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吴松、罗庆山等10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对吴松、罗庆山等10人持有尚未解除限售的20.1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法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公司监事会对离职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此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因公司实施2021年年度的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六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按如下方式进行调整: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分割、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22年7月25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决定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由7.23元调整为7.18元。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有效。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因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并披露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的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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