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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工资支付暂行办法

    作者:admin发表时间:2023-07-01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资支付办法和管理制度,维护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各独立法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办法,由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负责制定和细化,并通过相应的程序发布后实施。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工资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据国家规定和集团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指导性政策并实行政策监督。第四条集团公司依法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每年在接到北京市发布的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后10日内,在全集团范围内公布。第五条集团公司总体实行岗位工资与绩效(效益)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第六条员工岗位工资按分类管理的办法确定,即:职能部门员工的岗位工资标准由集团公司统一确定和调整。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员工的岗位工资,根据本单位制定并由集团公司批准的内部薪酬分配办法确定,其中,正职领导的岗位工资标准由集团公司负责考核确定。第七条员工的绩效(效益)工资,依据完成任务情况和对本人工作业绩的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其办法由各单位具体制定。第八条集团公司正式员工的岗位工资实行按月支付和账户式发放的方式,并按法定货币形式通过银行予以支付。除国家法定节假日或特殊情况由集团公司及时调整发薪时间外,每月12日为集团公司规定的当月发薪的起始日期。第九条各单位招聘的各类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由集团公司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管理,原则上于每月20日统一造册、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财务部提取发放。遇特殊情况由人才交流中心适当调整发薪时间。第十条各类员工的绩效(效益)工资部分可按月、季、半年或年终时核定发放,其它形式的奖金、津贴等由有关部门审核并经人力资源部确认后报财务部于每月20日发放。第十一条员工工资支付实行部分项目代扣代缴制度,具体包括:1、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各项法定社会保险费;3、员工本人自愿建立并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4、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5、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并经员工同意的其它代扣代缴项目。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支付员工工资时,应下发工资明细表,注明应发工资、补发工资、各扣款项和实发工资项。员工领取工资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索要自己的工资明细,各单位不得拒绝提供。员工对当月工资发放有异议的,应在当月月底前向所在单位书面提出,各单位应认真受理、审核。确需更正的,应在下一月补足,否则应及时向员工解释和说明。第十三条新入职人员工资确定的原则1、集团公司当年接收的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应届毕业生(含招收的技工学校毕业生),一律实行见习期,并从实际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当月起领取见习期工资。各类应届毕业生的见习期期限为:博士毕业生为3个月硕士毕业生为6个月本科及大专、中专毕业生为1员工见习期工资标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2、用人单位在员工见习期期间,根据工作表现和劳动态度,可以视情况扣减工资,但在扣除本人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之后,其实际发放的见习期工资不应低于北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上述人员见习期期满并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从下一月起按所从事的岗位实行岗位工资制。3、从其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从部队转业、复员调入的人员,可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约定,原则上不超过个月,并由各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结束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岗位和职责,实行岗位工资制。4、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期满出站进入集团工作的博士后人员、以及集团根据人才引进政策调入的员工不实行试用期,由具体接收单位按所从事的工作任务执行岗位工资制。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以员工月固定工资(即岗位工资、见习期工资、试用期工资等)部分作为“基本工资”,用以计算支付给员工的加班工资、病、事假等扣资额的计算基数,也可按照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基本工资的计算基数。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日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计算办法为:日工资标准=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标准=日工资标准8小时第十五条加班工资的支付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优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其标准为: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2、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经严格履行加班审批程序核定的加班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随下月工资同时发放,也可由用人单位在全部加班工作任务结束后,统一核准上报。第十六条事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员工在规定的事假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事假的天数扣减基本工资,其扣资标准为:事假扣资额=日工资标准事假天数员工事假扣资额按计算结果实行舍零取整至元的办法,且当月扣资后的工资原则上应保障其本人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相关代扣费用。根据计算结果,当月扣资的不足部分,可在下月工资中继续扣除,直至足额扣除。员工请事假,其绩效工资按照用人单位相关考核分配办法执行。第十七条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可按照病休时间实行扣资,但病假扣资额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病假扣资额=日工资标准病假天数扣除比例其中,扣除比例按照连续工作年限分档计算。即:连续工龄10年的,扣除比例不高于60%10年<连续工龄30年,扣除比例不高于为50%连续工龄>30年的,扣除比例不高于40%员工病假工资的扣资额按计算结果实行舍零取整至元的办法,且在扣除本人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员工请病假,其绩效工资按照用人单位相关考核分配办法执行。第十八条工伤休养期间的工资支付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员工在工伤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的治疗期间内的为“停工留薪期”,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具体规定按《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执行。员工工伤假,其绩效工资按照用人单位相关考核分配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员工依照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其基本工资,不得扣减。员工绩效工资,可根据其全年实际完成的工作任务,依据本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支付。第二十条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支付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不含加班工资)作为基数,按照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 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 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内退及待岗员工生活费的支付 各用人单位管理的内部退养人员,以及由集团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的暂无法安排工作岗位的员工,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之前按待岗人员 管理。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由用人单位或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确定其 生活费标准,但扣除本人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北京市最 低工资标准的70%。 第二十二条 外出学习人员的工资支付 凡经用人单位批准公派脱产学习的人员,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按正常提供劳动计算,依法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 员工旷工期间的工资支付 员工有旷工行为、但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北京 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视 为公假,用人单位应按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支付员工工资时,有责任向员工说明加薪 或减薪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非因员工本人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 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员工工资;超过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 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 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员工基 本生活费。 第二十七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按照集团 公司的有关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额可一次交付,也可按 月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员工当月应发工 资的20%,并且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 责解释。原《钢铁研究总院工资支付暂行办法》(钢研院人字[2004])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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